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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章 74(2 / 2)

  “嗯,该记梓曦头功。”

  一听这话,王□弯眉浅笑,略负狡黠,言之:“既是头功,可当赏否?”

  “当赏,梓曦想要什么?”

  “要君泽——陪我就寝,我困了。”说着,王□掩唇打了个哈欠,模样煞是可爱。

  周霖忍不住唇角上扬,温柔回应:“好。”

  *

  那厢秦恒宫二人情意绵绵,这边平衙郭牧满面愁容。

  其所愁当然是明日公审无头尸案。

  本来大理寺已经查得差不多,连凶犯都尽皆抓到,凶犯还皆已画押认罪,就待明日公堂走一个流程即可结案,可问题在于这不是一件案子。

  此案关系到四年前的罗淑案,罗淑虽为自缢,但致她自缢者不得不论罪而惩,即是说本案两名死者皆有罪,可大可小。郭牧自是要往大去审,不出意外死者二人皆应被判死刑。

  于是乎问题出现。

  按北秦律法,死刑犯被判死刑的那一刻就已不受律法保护,即便在行刑前遭人截杀,截杀者也当以无罪论处。除非那死刑犯需要受特殊死刑,比如剐个一百多刀,亦或车裂等重刑,若截杀者让死刑犯受刑受得轻了,则截杀者有罪,却罪不至死。

  而北秦律法中还有一条特殊律例,即“延时当以正时为判”。举个例子,甲在去年杀了乙,侥幸没有被执法司,如大理寺、刑部、平衙以及督察院等发现并追责判刑。然在今年因为某个契机,执法司发现甲犯了杀人罪,且证据确凿,从而缉拿甲。但甲不巧刚被丙所杀,此时丙是否犯杀人罪?

  答案是否。因为甲实际上该在去年就被判死刑且行刑而死,由于执法者的失误才侥幸多活一年,是以在北秦律法上讲,被执法司发现并通缉的甲是“延命尸”,不算人。

  丙在执法司通缉甲的情况下杀甲,杀的就不是人,而是尸体,故不判杀人罪,但可能会判凌.辱尸体罪,这一点将由执法者自行判断,也就是可判可不判。

  此外,这条律例有一个隐藏的空子,假如说丙在甲被执法司发现犯杀人罪前杀了甲,执法司在调查丙杀人案件时发现甲曾杀人,此时甲是否仍作为延命尸,执法司是否该判丙无罪。

  这一点不好说,律法中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判,它毫无疑问是个空子,而且是专为执法者保留,或者说为权势与人情所保留的空子。此条律例不仅局限于杀人罪,但凡犯罪至须得罚命者,皆在此律例作用范畴。

  眼下无头尸案的凶犯就在这空子范畴内,判有罪还是无罪全凭执法者,即是全凭郭牧一念。

  了解了案情的郭牧当然不想判罗梁有罪,可如果不判罗梁有罪就不能判袁缤有罪,因为他必须公正。因为公正,所以在判葛誉罪责和老臭罪责时同样必须一大俱大,一小俱小。否则不光百姓有怨言,安国公及相关势力者皆不会罢休。

  是以他想救罗梁就得将袁缤一并救了,想惩袁缤就得将罗梁一并惩了。这让郭牧十分犯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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